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15日)
第 3 條
本法第四條所定天然放射性物質有影響公眾安全之虞者,為其所含核種活度濃度大於附表二基準值且造成一般人之年有效劑量大於一毫西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