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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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15日)
第 4 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辦法:
一、供作輻射源使用之天然放射性物質。
二、含天然放射性物質之事業廢棄物或開採、提煉、使用、處理或貯存天然放射性物質等作業所衍生之廢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