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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15日)
第 5 條
天然放射性物質達第三條所定一定值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公告納入本辦法管理(以下簡稱公告納管)。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