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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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放射性物質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15日)
第 9 條
建材所含天然放射性物質達主管機關公告納管範圍,其建材表面○.一公尺處之輻射劑量率每小時超過○.二微西弗者(不含背景值),應實施活度濃度分析;其活度濃度指數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一規定。
前項指數超過附表一規定者,採個案審查方式,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