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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規費收費標準  ( 110年03月22日)
第 5 條
申請輻射度量儀器及人員劑量計校正徵收使用規費之事項及收費基準如下:
一、個人警報器、劑量筆校正,每具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熱發光劑量計校正,每批新臺幣二千七百元。
三、現場污染偵檢及區域監測器校正,每臺新臺幣五千三百元。
四、環境輻射偵檢儀器校正,每臺新臺幣三千三百元。
五、污染偵檢器校正,每臺新臺幣三千一百元。
六、醫用活度校正儀校正,每部新臺幣一萬三千元。
七、物質鉛當量測試,每件新臺幣二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