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運轉人員資格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前六年內取得之訓練及格證明,其訓練機關(構)及訓練課程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其時數得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