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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2日)
第 14 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或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總目錄或清冊,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