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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2日)
第 2 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與所屬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