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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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12年12月22日)
第 5 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
一、單位章戳清冊。
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
三、財物事務總目錄。
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