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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17 條
業者使用資訊服務系統,應採取下列資訊服務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個人資料檔案、資料庫之存取控制及保護監控措施。
五、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六、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及因應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