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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19 條
業者為持續精進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應參酌執行實務、技術發展、法令變化及其他相關因素,定期檢視或修正安全維護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