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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20 條
業者執行安全維護計畫之下列紀錄,至少應保存五年。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紀錄。
二、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
三、執行、稽核或通報等相關報告或紀錄。
四、業務終止後之個人資料銷毀、移轉或其他措施之紀錄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