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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4 條
業者應依其業務規模及特性,衡酌經營資源之合理分配,規劃、訂定、檢討、修正及執行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

前項安全維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保護政策。
二、個人資料之範圍及項目。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方式。
四、個人資料之安全管理及稽核措施。
五、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時之通報及應變機制。
六、業務終止後其保有個人資料之處理方法。
七、對所屬人員之個人資料保護教育訓練。
八、專責人員及聯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