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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離輻射設備製造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7 條
業者所屬人員為執行業務所蒐集之個人資料,應視為該業者所蒐集持有;於蒐集時,應檢視是否符合蒐集要件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受業者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