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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113年01月23日)
第 3 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並於收受本會通知後一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