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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113年01月23日)
第 6 條
本會辦理前條第一項之稽核,應於一個月前將稽核計畫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受稽核者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會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申請變更稽核日期。

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