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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113年01月23日)
第 9 條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應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並提交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