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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12年12月25日)
第 17 條
財團法人之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營運表、淨值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當年度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董事長、經理人及主辦會計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