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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12年12月25日)
第 26 條
財團法人應參酌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共通性會計科(項)目參考表(附件一),衡酌業務實際需要及交易實況訂定會計科(項)目。

財務報表前後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必須一致;上期之會計科(項)目分類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