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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12年12月25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建立其會計制度,經董(監)事會議通過並報經本會備查後實施。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表之種類及其格式。
四、會計科(項)目之名稱、定義及其編號。
五、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六、內部審核之處理。
七、會計檔案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