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 108年03月29日)
第 5 條
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之財團法人,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且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訂定誠信經營規範,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