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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第一項各款資格者,得由各級政府或民間推薦,亦可自行報名接受表彰。

審查會審查前項受推薦者或報名者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擔任防救災教育志工之優良事蹟。
二、提供經費、設施或其他資源協助全民防救災教育之推展。
三、運用公、私有閒置空間或建築物設置防救災教育設施、場所之數量及使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