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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災害全民防救災教育表彰辦法  ( 112年12月20日)
第 5 條
各級政府辦理本辦法之表彰,其方式如下:
一、發給獎金。
二、頒發獎狀、獎牌或獎座。
三、其他表彰方式。

前項表彰,應以公開表揚方式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獎金數額,由各級政府視經費編列情形定之;第二款所定獎狀、獎牌或獎座格式,由各級政府定之。<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