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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 112年10月27日)
第 8 條
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國原院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