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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 112年10月27日)
第 9 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
一、國原院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
二、借用原因消失。
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
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