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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2 條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之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執行職務時,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應行迴避之情事者,應自行迴避。

董事會認定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應行迴避之事由或有前項情事之虞者,得命其迴避或應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