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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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利益迴避處置準則
( 112年11月01日)
第 3 條
董事及監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情節重大已不適任職位者,由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並經董事會議決認定其情節重大已不適任職位者,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解聘之。
董事會知悉董事、監事有第一項之情事,或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有前項之情事,應為適當之處置;其未處置或處置不當者,本會得通知其另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