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 條
本會辦理績效評鑑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自評:國原院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經董事會完成自評,並填具績效評鑑自評報告,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次年三月一日前提交本會複評。
二、複評:評鑑會複評時,得視需要辦理實地查證,並參酌前款績效評鑑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加註審查意見或建議事項,以書面送請國原院提出說明後,於次年六月一日前完成複評。
三、核定:本會應於次年七月一日前核定績效評鑑報告,由國原院於七月十五日前公告年度績效評鑑報告。
本會為辦理績效評鑑,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得依評鑑項目實地訪視。國原院應提供評鑑所需資料,並配合相關評鑑作業。
前項實地訪視,應經評鑑會會議決議,實地訪視應有評鑑委員三人以上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