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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 112年11月06日)
第 11 條
本會應於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績效評鑑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本會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未來編列國原院年度預算補助之參考及要求國原院改善之依據。

國原院對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應依規定期限積極改進,並納入後續業務計畫或績效評鑑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