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或轉任,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院應就繼續任用人員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依職務高低、性質及業務需要,訂定陞遷序列表。
二、原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出缺時,應依前款所定陞遷序列表,由具任用資格之繼續任用人員逐級辦理陞遷。
三、繼續任用人員轉任本院職務者,改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繼續任用人員之陞遷由本院核定並先派代理後,送請監督機關依送審程序轉送銓敘部審定。
繼續任用人員依第一項第三款轉任本院職務前,其轉任前之任職年資,得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原職務之退休、資遣、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或依其意願保留年資,再依其適用之退撫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