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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 ( 104年06月17日)
第 13 條
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者,該條款即為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定型化契約書。但依其契約之性質致給與顯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定型化契約書經消費者簽名或蓋章者,企業經營者應給與消費者該定型化契約書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