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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三 節 特種交易 ( 104年06月17日)
第 21 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前項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頭期款。
二、各期價款與其他附加費用合計之總價款與現金交易價格之差額。
三、利率。

企業經營者未依前項規定記載利率者,其利率按現金交易價格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企業經營者違反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者,消費者不負現金交易價格以外價款之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