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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 104年06月17日)
第 24 條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