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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四 章 行政監督 ( 104年06月17日)
第 35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檢驗,得委託設有與檢驗項目有關之檢驗設備之消費者保護團體、職業團體或其他有關公私機構或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