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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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四 章 行政監督
( 104年06月17日)
第 42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消費者服務中心,辦理消費者之諮詢服務、教育宣導、申訴等事項。
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得於轄區內設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