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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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
( 104年06月17日)
第 44 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