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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 ( 104年06月17日)
第 45-1 條
調解程序,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其程序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列席協同調解人及其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之內容,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