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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 ( 104年06月17日)
第 45-3 條
當事人對於前條所定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

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調解不成立;其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第一項之異議,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