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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 ( 104年06月17日)
第 45-5 條
當事人對前條之方案,得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未於異議期間內提出異議者,視為已依該方案成立調解。

當事人於異議期間提出異議,經調解委員另定調解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視為依該方案成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