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保護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4年06月17日)
第 59 條
企業經營者有第三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者,主管機關除依該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處置外,並得對其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