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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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
( 104年06月17日)
第 7-1 條
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商品或服務不得僅因其後有較佳之商品或服務,而被視為不符合前條第一項之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