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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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
( 104年12月31日)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三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