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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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
( 104年12月31日)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每年應將依法設立登記之消費者保護團體名稱、負責人姓名、社員人數或登記財產總額、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姓名、會址、聯絡電話等資料彙報行政院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