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行政監督
( 104年12月31日)
第 31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抽樣商品時,其抽樣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規定,公開調查經過及結果前,應先就調查經過及結果讓企業經營者有說明或申訴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