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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行政監督 ( 104年12月31日)
第 34 條
企業經營者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命其就商品或服務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者,應將處理過程及結果函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