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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第 一 節 申請評定程序 ( 104年09月08日)
第 12 條
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優良者,由本院頒予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並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時副知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