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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第 一 節 申請評定程序 ( 104年09月08日)
第 13 條
申請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非屬優良者,申請人得於接獲評定結果通知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申復。

本院對前項申復得重新進行審查。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