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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第 二 節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 104年09月08日)
第 17 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有前條規定情形之一時,本院得召開審查會議,審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優良評定之撤銷或廢止。

本院審查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時,得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到院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