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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第 二 節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 104年09月08日)
第 18 條
撤銷或廢止評定案件經本院評定為撤銷或廢止優良評定時,由本院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該消費者保護團體,並予公告及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同時副知各級主管機關及各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