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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評定辦法   第 二 章 評定程序 第 二 節 撤銷及廢止評定程序 ( 104年09月08日)
第 19 條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於前條撤銷或廢止評定之通知到達時,喪失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資格,並由本院追繳其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證書;無法追回者,公告註銷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